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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641号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郭富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郭富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641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智萍,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富昌,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郭富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 丽

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

人民陪审员  姜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