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02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永加,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金焕,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4日原告赵某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保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萌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