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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029号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02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永加,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金焕,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4日原告赵某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保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萌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