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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607号

大连顺峰饮食有限公司与大连星海假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607号原告大连顺峰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何勤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星海假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静,辽宁高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顺峰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星海假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峰饮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73元,退回原告1773元。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