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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58号

原告刘丙刚与被告吴胜军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丙刚,吴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刘丙刚,男,199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胜军,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刚与被告吴胜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刚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刚撤回对被告吴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由原告刘丙刚负担。

审判长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