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6598号
原告:阮金超,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欧阳朝君,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阮金超为与被告欧阳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宣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