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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6598号

阮金超与欧阳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金超,欧阳朝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6598号

原告:阮金超,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欧阳朝君,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阮金超为与被告欧阳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宣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