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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6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培华、张秀英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培华,张秀英,刘相忠,封灼香,王启双,郑德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王培华。被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刘相忠。被执行人封灼香。被执行人王启双。被执行人郑德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培华、张秀英、刘相忠、封灼香、王启双、郑德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6202.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62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