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968-1号原告河南省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十大街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56862778-9。法定代表人沈春荣。被告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城关镇西关。组织机构代码证77366300-9。法定代表人陈纪生。被告沈春荣,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陈纪生,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陈鑫,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马扣兆,男,汉族,1974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0211民初9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沈春荣、陈纪生、陈鑫、马扣兆价值22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对六被告财产予以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沈春荣、陈纪生、陈鑫、马扣兆价值225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银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