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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269号

成胜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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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胜,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胜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6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胜及其辩护人赵顺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成胜在安吉县李某1租住的房间内,违背李某1意志,强行脱下李某1裤子与之发生性关系。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成胜对被害人李某1补偿人民币1万元,获得李某1的书面谅解。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成胜构成了强奸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成胜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强奸罪及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赵顺庆辩护提出被告人成胜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⑴成胜与李某1发生性行为时未使用暴力,李某1反抗不明显,也不强烈;⑵李某1许可成胜进入其租房,期间兼有亲密行为,二人已超出一般男女朋友关系,李某1不愿与成胜发生性关系的根源是李某1处于排卵期,不想怀孕,故发生性行为时违背李某1意志不明显;⑶事发后,二人并未因此反目,成胜甚至帮助李某1购买了避孕药,综上,本案实际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形下发生,不构成强奸罪。辩���人另辩护提出,若被告人成胜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故建议法庭对成胜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胜与被害人李某1系朋友关系。李某1租住于成胜位于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九州昌硕广场8幢1单元602室的一间卧室,成胜亦居住于此另一间卧室。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成胜在李某1租住的房间内,不顾李某1反抗,违背李某1意志,强行脱下李某1裤子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成胜的上述行为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另查明,2015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成胜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成胜的供述及悔过书,证人李某2、廖某,周某,4等人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病历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前科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二次讯问开始,被告人成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被告人成胜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成胜不构成强奸罪及成胜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认为,成胜的供述及被害人李某1陈述印证证实二人系朋友关系,平时偶尔会开些玩笑,但案发晚上,成胜欲与李某1发生性关系时,李某1拼命挣扎,并求成胜不要碰她,不要对其这样,成胜仍���顾李某1反抗,强行脱掉李某1裤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故成胜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另,成胜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但于第一次讯问时并不承认与李某1发生了性关系,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在对被告人成胜判处刑罚的同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被告人成胜在缓刑考验期限���接触被害人李某1(禁止令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歆

人民陪审员  陈文龙

人民陪审员  罗 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斐·?PAGE?4?··?PAGE?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