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2291号原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委托代理人陈龙,男。被告祝振才,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斌。委托代理人吴佳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振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