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84号原告严学均,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谭小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三段50号、54号、56号、58号。法定代表人杨骅被告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法定代表人袁中英被告袁中英,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系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本院受理原告严学均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袁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学均诉称,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将自有闲置资金20万元出借给被告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该笔借款由原告通过南充市商业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被告袁中英。同时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金出借居间服务合同》,被告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2015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但时至今日,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仅还原告1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的出借款19万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经查,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已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19万元借款是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案涉19万元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学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立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林骁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