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1317号

肖修进与樊清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修进,樊清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肖修进,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9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91215701X。被执行人樊清恭,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东街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7012512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肖修进与樊清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清恭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