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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219号

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219号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0、22、24号负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8180X。法定代表人王久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