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359号原告李弘斌,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36号沐春园9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朱彪,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彪,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孙武岳,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张静军,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彭磊,男,汉族,1979年4月1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弘斌诉被告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彪、孙武岳、张静军、彭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弘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结被告朱彪、孙武岳、张静军、彭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6324.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原告李弘斌的财产保全金额216324.98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李弘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彪、孙武岳、张静军、彭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6324.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