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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霍守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守君,史延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霍守君,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村民,现住该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8********。被执行人史延亮,男,汉族,1991年7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村民,现住该村73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91********。霍守君申请执行史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延亮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守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史延亮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霍守君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史延亮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三查也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被执行人史延亮其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霍守君谈话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霍守君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延亮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