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03703号申请人张起增,男,194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烨,男,1976年9月9日出生。张起增与张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5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五、被告张烨向原告张起增给付折价款七十五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前给付四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三十五万元)。权利人张起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起增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起增自愿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15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起增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15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