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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刑初668号

被告人吴理贵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吴理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6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理贵,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四川省简阳市。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理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理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的一天清晨,被告人吴理贵在双流区黄水镇杨公社区5组其看守的工地内拾得无子弹改装射钉枪一支,后将该射钉枪带回其在黄水镇杨公社区5组的租住房屋内。2016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该住房内查获该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另,被告人吴理贵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理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理贵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吴理贵的供述及辨认,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枪支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痕检)字〔2016〕440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吴理贵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理贵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理贵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理贵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吴理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本院认为,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吴理贵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理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