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008号原告庹小虹,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向建华,男,生于197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庹小虹与被告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因原告庹小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