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588号原告武汉市恭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族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余恭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莉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鑫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21号。法定代表人沈海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恭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运玻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恭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恭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恭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810元已免交。
审判员 胡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