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岳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斌。被申请执行人常巧霞。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斌、常巧霞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两被申请执行人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椒计生征葭字(2015)第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两被申请执行人在已生育1胎男孩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又于2015年6月7日生育第2胎男孩,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25500元,要求两被申请执行人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份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上述决定于2015年9月21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以及至执行完毕时止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当予以支持,滞纳金最高应以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为限。综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葭字(2015)第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陈欢欢
审 判 员 汤俊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