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523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理人周某。委托代理人朱俊刚、董晓菲,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凯,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朱雪慈,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云凯、朱雪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 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