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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丁顺杰与被执行人张秀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顺杰,张秀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丁顺杰,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秀由,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顺杰与被执行人张秀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秀由银行存款2480元(含利息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