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丁顺杰,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秀由,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顺杰与被执行人张秀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秀由银行存款2480元(含利息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