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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更第518号

518倪永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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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第518号罪犯倪永舜,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四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倪永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倪永舜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倪永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永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 佳 森

审判员 周 金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彩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