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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执字第1154-1号

陈凤英、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凤英,刘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154-1号申请人陈凤英被执行人刘小军本院在执行陈凤英与被执行人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凤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军借款31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75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1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谢学军

审判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