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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初30号

03汪龙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初30号原告汪龙,现住甘肃省成县。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汪龙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龙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琴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

审判员  谭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