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168号
原告:甘在超,男,汉族,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重庆金融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在超与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在超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盛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