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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1437号

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437号原告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艳,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一号楼303房。法定代表人蒋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模廷,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分公司)与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彩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华彩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华彩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二千八百零三元。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