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2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金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
原告薛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2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金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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