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1926号

原告薛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2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金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