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某瓷业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西陆庄村。
被执行人:戴某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临沂某瓷业有限公司与戴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高新商初字第1号司法确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何宗泉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