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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第861号

王晓薪与陈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薪,陈煜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第861号

原告:王晓薪。

被告:陈煜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薪与被告陈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王晓薪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项旭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郑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