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第861号
原告:王晓薪。
被告:陈煜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薪与被告陈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王晓薪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项旭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郑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