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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244号

殷炽超申请执行自贡市达成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炽超,自贡市达成机械厂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殷炽超,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自贡市达成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舒滩村*组。法定代表人宋国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殷炽超申请执行自贡市达成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自沿劳人仲案字[2016]第97号仲裁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殷炽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达成机械厂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自贡市达成机械厂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自沿劳人仲案字[2016]第9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梅

审 判 员  范 彦

代理

审判员  刘原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