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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062号

汪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062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汪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吴某某不同意诉前调解,汪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和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