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韩志丽,女,1968年8月21日生,满族,工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立伟,男,1969年5月1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志丽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刘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志丽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刘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鸿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