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2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仓市璜泾镇自由港量贩式歌厅,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营者黄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太仓市璜泾镇自由港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