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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3706号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与蔡云喜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蔡云喜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70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殿国,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蔡云喜。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与蔡云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淮民督字第011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支付令,被执行人蔡云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物业费6641元。申请费17元,由被执行人蔡云喜承担。因被执行人蔡云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蔡云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云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督字第01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蔡云喜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海兰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