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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124号

富饶与高邮市赞化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富饶,高邮市赞化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124号原告富饶,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吉林省白城市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赞化学校,住所地在高邮市府前街4号。法定代表人金开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饶与被告高邮市赞化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饶撤回起诉。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