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124号原告富饶,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吉林省白城市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赞化学校,住所地在高邮市府前街4号。法定代表人金开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饶与被告高邮市赞化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饶撤回起诉。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