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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字第34号

侯建国与齐广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建国,齐广军,冯亚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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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国,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广军,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冯亚清,��,1962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侯建国与被执行人齐广军、冯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1617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林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