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郭雪婷,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17号融御·青年城1幢4层2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703011843。被执行人魏鸿宾,男,193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政府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31102870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郭雪婷与魏鸿宾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鸿宾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