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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314号

魏鸿兵与郭雪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雪婷,魏鸿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郭雪婷,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17号融御·青年城1幢4层2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703011843。被执行人魏鸿宾,男,193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政府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31102870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郭雪婷与魏鸿宾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鸿宾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