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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853号

岳文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853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岳文辉,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1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欠缴罚金及赃款48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岳文辉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岳文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罚金及赃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林欣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15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许锡文

审判员王泽明

审判员吴文龙案件承办人:许锡文

书记员:陈林欣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1853军执行依据:(2015)永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情(略)。承办人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岳文辉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岳文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以上意见妥否,请评议。王泽明、吴文龙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