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608号

荣成市人和烨征机械厂与张义旗、钱英春、荣成胜利鱼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烨征机械厂,张义旗、钱英春、荣成胜利鱼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烨征机械厂。被执行人张义旗、钱英春、荣成胜利鱼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烨征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张义旗、钱英春、荣成胜利鱼粉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