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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444号

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2号1幢2-101。法定代表人李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中庆,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1号楼D40室。法定代表人王琳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星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243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华力中电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5月,华力中电公司与紫金星辰公司签订《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动力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及供货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华力中电公司向紫金星辰公司购买IBM服务器五台。且明确约定货物为全新的(原装)产品。合同订立后,紫金星辰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至天水卷烟厂项目现场,但华力中电公司在开箱验货中发现紫金星辰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不是IBM原装服务器。华力中电公司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华力中电公司与紫金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等。一审法院向紫金星辰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紫金星辰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紫金星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华力中电公司依据其与紫金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属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华力中电公司与紫金星辰公司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因合同中的甲方系华力中电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紫金星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紫金星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华力中电公司对于紫金星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力中电公司系依据其与紫金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等,故本案属于合同之诉。本案中,华力中电公司与紫金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属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现甲方即原审原告华力中电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力中电公司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紫金星辰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燕军

审判员  王顺平

审判员  姜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雅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