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469号
原告:詹公力。
委托代理人:刘顺才,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伟英。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路9-1号。
负责人:江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公力与被告叶伟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公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子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