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英,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苏长伟,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县。被执行人柳佩瑜,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长伟、柳佩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长伟、柳佩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长伟、柳佩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卞国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志兴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念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