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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071号

林玉英、苏长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玉英,苏长伟,柳佩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英,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苏长伟,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县。被执行人柳佩瑜,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长伟、柳佩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长伟、柳佩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长伟、柳佩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卞国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志兴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念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