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异209号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正斌,总经理。异议人中国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作出的(2004)市执字第1788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市执字第1788号民事裁定书,不是本院所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其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戴伍建
代理
审判员 刘忠东
代理
审判员 王齐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