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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248号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48号原告周某某,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舒 涛

人民陪审员  谢依朝

人民陪审员  谢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