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0324民督37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泽刚,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骆曲波,男,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骆曲波与申请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合计27个月零10天),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1450.68元,滞纳金145.07元。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450.68元,滞纳金145.0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骆曲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50.68元,滞纳金145.07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骆曲波承担。被申请人骆曲波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