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5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公。
被执行人:邰大海。本院在执行李大公与邰大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大公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则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