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67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再菊,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再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再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下旬至2016年1月,被告人黄再菊以3个月24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双流九江泉颐街馨媛茶坊内的部分区域租赁给他人摆设赌博机。2016年1月15日,民警在对该茶铺进行检查时,当场挡获黄再菊及参赌人员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现场查获“飞禽走兽”游戏机和“捕鱼”游戏机各一台。经鉴定,查获的两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备的赌博机,折合单人机1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再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再菊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勘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再菊的供述及辨认,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双流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等参赌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流县公安局出具的成(天)公治认字[2016]第01150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再菊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再菊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再菊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再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黄再菊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再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