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特386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386号

申请人:田忠。

申请人:赖寿林。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田忠与申请人赖寿林关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

审判员邵秋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3月23日14时08分许,在金华市婺城区永盛新阳光小区内,田忠与赖寿林因送货价格发生纠纷进而扭打导致田忠受伤,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三江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赖寿林一次性赔偿田忠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8800元。

二、赖寿林无伤势情况。

三、田忠、赖寿林互不追究双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田忠自愿放弃伤势鉴定;

五、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

六、本协议当场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等规定,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邵秋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倪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