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722号
原告:张军力。
被告:大连兰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邬金营。
原告张军力诉被告大连兰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