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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160号

李开红与王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开红,王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开红。被执行人王祥利。关于原告李开红与被告王祥利、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3347.23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祥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侯昭龙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勇 百度搜索“”